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小城(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4****2375):
本院受理原告周江凤与被告姜小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准予原告周江凤与被告姜小城离婚。二、婚生女姜悦由被告姜小城抚养成人,原告周江凤自2021年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女姜悦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江凤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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