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云花(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2323)、姜勇(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8****2316):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7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姜云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4418.2元及利息(至2020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15179.69元,从2020年10月2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7.50375计算)。2.被告姜勇在继承姜国林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仲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淳、方四根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0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城中路22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
承办人:仲舒 联系电话:0570- 4119401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幢3号楼二楼三号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