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文涛(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7****5535)、周冬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1****5110):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广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涛、周冬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文涛支付原告浙江广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6661.9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周冬生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浙江广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34元,保全费1650元,合计4284元,由被告周文涛、周冬生负担。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周淑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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