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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4648号原告田连伟与被告陶益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4 17:23:47    阅读:736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陶益文(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93****4314):

本院受理原告田连伟与被告陶益文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连伟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连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周淑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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