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陶益文(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93****4314):
本院受理原告田连伟与被告陶益文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连伟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连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周淑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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