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邦炎(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82****001x):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邦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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