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邵真芬(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8****3120):
本院受理原告吴鑫荣与被告邵真芬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9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离婚;2.婚生小女由原告负责抚养成人,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管玉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乐、徐新菊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7日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03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贺村第二人民医院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