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高飞(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6****2331):
本院受理原告徐慧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慧勇货款13857元;二、驳回原告徐慧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告郑高飞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 承办人仲巍/书记员刘芳芳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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