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正文内容
 
  (2020)浙0881民初2849号原告徐慧勇与被告郑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9 09:00:48    阅读:734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高飞(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6****2331):

本院受理原告徐慧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慧勇货款13857元;二、驳回原告徐慧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告郑高飞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 承办人仲巍/书记员刘芳芳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县河东路8、9号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32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