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淑芬(3308231978****4128):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首航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吴淑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7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P2P借款及相关服务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剩余本金人民币73524.4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剩余本金为基础,按合同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8月31日为人民币22578.12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5日上午9:00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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