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昊翔(公民身份号码:3308812002****2331):
本院受理原告海航滔诉被告姜昊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6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鞋款31197元(1993*3+2100*12),并承担自2020年7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按202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发货15双鞋子违约金7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日下午14:20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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