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章秀树(3308231969****4915)、王丽霞(3308231971****5147):
本院受理原告周仁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5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陆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22日9:00在矛调中心第二法庭(江山市县河东路江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B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二日
承办人:叶茵 联系电话:0570- 4119149
联系地址:江山市江山市县河东路江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B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