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应志明(3307241938****4315):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应志明退回补助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浙088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关于收回重复享受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的决定书》中,关于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应志明退回重复享受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20900元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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