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丰和园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TX****)、周青军(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2710):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明与被告江山市丰和园家居有限公司、周青军退伙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青军、江山市丰和园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志明退股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周青军、江山市丰和园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承办人姜美娟/书记员周淑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