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庆仁(3308231978****371X):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3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的借款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3.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三日
承办人:仲巍 联系电话:0570- 411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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