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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687号原告王云龙诉被告季志剑、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8 15:15:35    阅读:760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季志剑(3308241986****3010)、宋英(4307031986****2021):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68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支付货款748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郑爱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严小贞、毛明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承办人:郑爱华                联系电话:0570-4119116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幢3号楼二楼六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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