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本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95R257):
本院受理原告龚玉容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上海本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龚玉容教育培训费用629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本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