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钱新伟(3308231971****1111):
本院受理原告毛仲月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钱新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仲月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钱新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承办人:杨丽斯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