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明杰(公民身份号码:330881991****5510):
本院受理原告姜开庆诉被告毛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56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要求被告支付杉木款壹拾万贰仟贰佰陆拾元整(人民币:102260元);2、要求被告从2018年7月31日开始按银行每日利率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15日上午9:00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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