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建君(3308231983****2311)、闵素玲(4209221985****5322):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君、闵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72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要求被告周建君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至2020年10月19日止的利息64763.53元,从2020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00312‰据实支付。);2、要求被告周建君、闵素玲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衢东御园4幢1单元401室的房地产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被告闵素玲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要求被告周建君、闵素玲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15日上午10:30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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