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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71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云花、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30 11:18:03    阅读:996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云花(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2323)、姜勇(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8****2316)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云花、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一、被告姜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4418.2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为15179.69元,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50375‰计算)。二、被告姜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姜国林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被告姜云花、姜勇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人:周莹萍                    联系电话:411940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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