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铭裕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5136208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骏驰纸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付清欠款42397.77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42991.3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叶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孔天安、郑水菊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叶绿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幢3号楼二楼七号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