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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377号原告浙江骏驰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山铭裕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31 09:01:47    阅读:1065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铭裕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5136208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骏驰纸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付清欠款42397.77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42991.3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叶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孔天安、郑水菊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叶绿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幢3号楼二楼七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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