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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174号原告上海首航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07 10:25:11    阅读:787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淑芬(3308231978****4128):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首航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首航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由原告上海首航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承办人:毛寅                 联系电话:0570-4833511/483351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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