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邵真芬(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8****3120):
本院受理原告吴鑫荣与被告邵真芬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准予原告吴鑫荣与被告邵真芬离婚;
二、婚生女儿吴东琳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邵真芬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月起,于每月的28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直至婚生女儿吴东琳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邵真芬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 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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