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昊翔(公民身份号码:3308812002****2331)
本院受理原告海航滔诉被告姜昊翔、姜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解除原告海航滔与被告姜昊翔于2020年6月25日及2020年6月26日签订的球鞋买卖合同。二、被告姜昊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海航滔购鞋款31197元。三、被告姜昊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航滔违约金7500元。四、驳回原告海航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元,财产保全费407元,合计1175元,由被告姜昊翔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人:周莹萍 联系电话: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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