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0****4133)、李兰芳(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4****3422):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伟、李兰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10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而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32029.31元以及资金占用费1344.34元(自代偿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暂时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利息计算详情见附件),合计33373.65元。此后利息以代偿款32029.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息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姜美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国华、毛立剑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日10:00在贺村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