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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1459号原告王以根诉被告李顺琴离婚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2 11:37:51    阅读:817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顺琴(3308231970****7724):

本院受理原告王以根与被告李顺琴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45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10:30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毛寅               联系电话:0571-4833511/483351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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