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长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90****5513):
本院受理原告郑樟春与被告王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47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樟春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樟春负担。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1年4月23日
联系人:承办人姜美娟/书记员周淑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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