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剑云(3308021977****2034):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金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毛和生、吴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山市金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1394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以1013944.60元为基数、按日0.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山市金瑞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0元;三、被告毛和生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江山市金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至三项的履行义务,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0元,由被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毛和生负担14330元,原告江山市金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 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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