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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9号原告江山市立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江山市鸿源建设有限公司、顾七发、钟贵法承揽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6 08:45:58    阅读:998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顾七发(3308211974****531X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立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江山市鸿源建设有限公司、顾七发、钟贵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顾七发、钟贵法支付原告江山市立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挖机机械费1316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10688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4770元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江山市立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1467元,由被告顾七发、钟贵法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 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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