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顾七发(3308211974****531X):
本院受理原告翁炳青、金振蛟、金振国、周测忠、姜小华诉被告江山市鸿源建设有限公司、顾七发、钟贵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1号民事上诉状。原告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中的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江山市鸿源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判决中的第一项铲车租赁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判决为:一、被告顾七发、钟贵法向五原告支付铲车租赁费共计140690元,其中:原告翁炳青56690元、原告金振国14000元、原告金振蛟15000元、原告周测忠22800元、原告姜小华322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翁炳青、金振国、金振蛟、周测忠、姜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 411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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