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柴蓉(3308231981****7120):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柴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02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柴蓉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31243.56元、利息3147.59元、滞纳金(违约金)4629.61元、其他费用438.19元,合计39458.95元(以上主张的所有费用均暂时结算至2020年12月23日,之后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根据领用合同约定计收至履行完毕);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10时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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