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夏菁(3308811984****4929):
本院受理原告周新林诉被告夏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0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时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 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区城中路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