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吉青(3308231978****0518):
本院受理原告祝小连与被告郑吉青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06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满十八周岁3、被告承担个人债务1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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