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伟(3308231977****8910):
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9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投资款本金14511.04元、大额分期余额15399.97元,利息1316.67元、违约金3768.38元,合计34996.06元,利息和违约金已算至2020年10月21日,此后利息、滞纳金按《金华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承办人:叶茵 联系电话:0570- 411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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