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建明(3623231972****4814)、杨子红(3308231974****3321):
本院受理原告徐善鹏、徐正丰与被告胡建明、杨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建明、杨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善鹏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二、驳回原告徐善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胡建明、杨子红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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