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如箭(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5****2311):
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诉被告姜如箭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62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原告李燕与被告姜如箭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管玉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乐、徐新菊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26日9:4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 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0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庭(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