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正文内容
 
  (2021)浙0881民初382号原告朱彬彬诉被告严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8 15:23:37    阅读:735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严志(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5****413X):

本院受理原告朱彬彬与被告严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8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彬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彬彬负担。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人: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24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