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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475号原告柴裕忠诉邹敬华、吴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8 15:25:05    阅读:775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邹敬华(3308231977****873X)、吴爱菊(3308231976****8726):

本院受理原告柴裕忠与被告邹敬华、吴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敬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柴裕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二、被告吴爱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柴裕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邹敬华、吴爱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人:王练                  联系电话:0571-4833512/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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