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骏珑(3307261990****2752)、王雄伟(3307261990****275X):
本院受理原告周朝阳与被告周骏珑、王雄伟、黄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周骏珑、王雄伟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6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9176.3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9176.3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12个月共4602.3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09:00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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