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小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82***413X):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爱诉被告吴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86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吴小强归还原告王庆爱借款本金555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8月4日上午9:00在江山市贺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人:周莹萍 联系电话:411940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