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波(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7****4333):
根据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8民抗3号民事裁定书,申诉人(原审原告)毛小青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伟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现已立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8民抗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21)浙0881民再2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江西伟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波共同向原告毛小青支付水泥款24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年22日起至全部水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仲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爱萍、人民陪审员何振龙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9日8:45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人:仲舒 联系电话:0570-4119173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幢3号楼二楼第五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