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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4682号原告朱彬彬诉被告严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11:05:35    阅读:824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志群(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80****5864):

本院受理原告王同辉与被告余宗军、胡志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468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辉撤回对被告胡志群的起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人: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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