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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81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徐大朝信用卡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11:06:04    阅读:797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大朝(3308231969****3318):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8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0267.88元、利息4233.3元、滞纳金(违约金)12245.37元、其他费用1620元,合计48366.55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4日,之后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根据领用合同约定计收至履行完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8月11日9时00分在江山市矛调中心第一审判庭(江山市县河东路江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B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人:姜利君                  联系电话:0570- 4119305

联系地址:江山市县河东路江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B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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