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衍彬(公民身份证号3308811986****5917):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龙中龙家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43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77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30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何伟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大明、黄小霞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承办人:何伟平 联系电话:0570-4119240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