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淘利(3406031981****461X):
本院受理原告郑晓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孙淘利归还原告郑晓华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淘利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