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炳红(3308231979****1117):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炳红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8285.95元,并支付原告至2020年11月13日止的利息6434.5元、滞纳金(违约金)5729.1元、其他费用359.64元,合计60809.19元,2020年11月14日之后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根据领用合同的约定计收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刘炳红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