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宏涛(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79****0015):
本院受理原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34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杨宏涛归还原告欠款本金55500元并支违约金(利息以55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计以LPR基准利率3.85的4倍15.4‰计算至2021年3月1日止的6837.6元。)如若被告在法院判决之日未按时支付则以自判决之日起继续按未还部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毛志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立旺、张史洪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25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 411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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