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天水(3308231972****7312):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陈天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陈天水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金额30141.47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2月6日止的利息4284.09元、滞纳金(违约金)4977.04元,合计39402.60元,2019年12月7日起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依据领用合同的约定计收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被告陈天水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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