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阳金(3308231980****0338)、张燕(3622261984****3626):
本院受理原告郑情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96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毛阳金归还原告借款557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本金55700元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的利息共计4400元;2.被告张燕对上述第一项中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9:45在江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B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一审判庭(江山市双塔街道县河东路9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人:叶茵 联系电话:0570- 411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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