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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1767号原告鲍美英诉被告成粕魁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1 10:11:51    阅读:942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成粕魁(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4****1315):

本院受理原告鲍美英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76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投资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854.17元(以250000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并自2021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仲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立旺、毛小珍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9日8:45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仲舒                  联系电话:0570-4119173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幢3号楼二楼第五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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