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振生(330881198401261119):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郑振生履行缴纳罚款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浙0881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江市监案字(202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由被申请执行人郑振生缴纳罚没款100012.2元及加处罚款97800元,共计197812.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朱海曙/李岚 联系电话:0570-411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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